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,推进工业新产品开发,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,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(含新技术)项目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、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,或在结构、材质、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,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,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工业新产品、新材料、新装备等。
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、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,对提高生产效率、降低生产成本、改善生产环境、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,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。
第三条 省级工业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鉴定管理采取备案制。
第二章 计划备案
第四条 申报项目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我省产业、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,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产品;
(二)在我省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创新,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,知识产权明晰,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;
(三)对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,有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。
第五条 项目备案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填写《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项目申请表》;
(二)申报项目属于医药、农药、计量器具、锅炉压力容器、邮电通信等特殊行业及产品管理要求的新产品,需提供有关主管机构的许可证明;
(三)申报项目涉及环境污染问题,需提供解决污染问题的技术方案。
第六条 项目备案程序:
(一)网上申报。企业可通过浙江工业新产品网站(www.zjxcp.gov.cn),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后通过网络发送上报。
(二)各市、县经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,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按行业分类征求专家和行业部门意见,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网络直接发送《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》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,申报材料返回企业,并说明原因。
(三)项目备案确认实行常年申请,每季末集中办理一次。
第三章 鉴定备案
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组织完成鉴定的新产品,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备案登记。
第八条 企业新产品鉴定申请备案登记,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备案登记申请表;
(二)新产品专家评审意见;
(三)知识产权承诺书(原件);
(四)检测报告原件(检测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格,时间当年有效);
(五)属许可项目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
第九条 企业申请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备案登记前,须先将备案登记申请表、专家评审意见通过新产品备案系统上传,并提供书面材料,经公示无异议后,给予备案登记。备案系统网址:www.zjxcp.gov.cn。
第十条 备案登记实行常年申请集中办理,申报程序按原有办法执行。各地按季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,省经信委每季末集中办理一次。
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产品给予办理省级工业新产品证书,并通过新产品鉴定备案系统发送给企业。
第四章 管理程序
第十二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与扶持,及时跟踪和掌握本地区新产品项目开发进展情况,帮助企业解决新产品开发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省级工业新产品的内容及技术要求,加快新产品开发工作,按规定时间完成开发。
第十四条 企业完成新产品开发后,可参照相关规定组织鉴定验收。
第五章 奖励和扶持
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工业优秀新产品评选制度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,依据前三年新产品的完成和产业化情况,组织专家评选出年度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,予以公布。《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评选办法》另行制定。
第十六条 各地应加大对工业新产品开发的扶持力度,充分运用现有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,支持对新产品的开发。积极鼓励技术入股、专利入股,建立形式多样快捷、高效、低成本的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机制,支持重大产品研发。
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国家、省重点工程、重点项目以及替代进口,通过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国内、省内首台(套)产品,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定期开展重点领域首台(套)产品评审工作。对于首台(套)产品的研发、产业化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年度开发完成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,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第二年一季度按技术水平等级予以公布,可作为国家、省级优秀新产品推荐评选的依据。
第十九条 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的项目,一旦发现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。原省经贸委于2005年5月10日印发的《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》(浙经贸技术〔2005〕292号)同时废止。